永康304不锈钢焊管不锈钢管质量有问题 加工成品遭群体投诉
2011年10月15日,永康市消保委连续接到龙游消费者多起投诉求助,反映永康市澜石粤星不锈钢管厂的产品质量问题。有2009年12月,消费者胡某某于在龙游吴文华经营部购得“瑜新”牌25×25 304不锈钢焊管用于制作防盗窗,防盗窗使用九个月后,大面积开裂,因窗子在主干道边上,防盗窗下的行人比较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0年1月消费者吴文祥、项雄林、罗伟成等也先后在该经营部购买了“瑜新”牌方304不锈钢焊管制作防盗窗、雨棚、围栏大门等,使用数月后发现304不锈钢焊管生锈,并也产生焊接上方处出现裂缝的问题。吴先生多次与经销商交涉无果,于是向龙游县消保委投诉。消保委接诉后,经现场调查和有关部门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是实,属产品质量问题。可龙游县吴文华经营部用于制作防盗窗、大门、雨棚的“瑜新”牌型材304不锈钢焊管在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期间,从永康市澜石粤星不锈钢管厂购得。于是,永康市消保委与龙游县消保委联系约定,共同召集三方进行调解。www.wnm400.com www.sdgxgg.com
在调解过程中,厂家则声称,发生断裂都在焊接处附近,是经销商加工焊接技术不过关,责任在经销商;经销商则认为自己只是按进货的价格收取了约10%的加工费而已,如要赔偿也应由生产不锈钢材料的厂家赔偿。经调解2011年10月25日最终达成协议:同意更换有质量问题的防盗窗、大门及雨棚,计费用20000元,其中厂方赔偿15000元,经销商承担5000元。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不锈钢管”,顾名思义应该是不会生锈的,本案中的澜石粤星不锈钢制品厂提供的不锈钢管加工的防盗窗等成品生锈,属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 因此,永康不锈钢制品厂与龙游吴文华经营部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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